暑期來臨,租車自駕外出旅行,的確很方便,但也需注意行車安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典型案例,法官表示,租車公司有義務確保車輛不具安全隱患,并對風險采取可控措施。承租方除了要謹慎對待租賃合同及相關條款外,對安全駕駛也必須打醒十二分精神。
交通事故導致車輛被扣押
租車公司將承租客戶告上庭
2017年4月,黃某在某租車公司承租一輛小轎車,租期3天,合同約定車輛租金408元,“駕無憂”150元,合計金額558元。雙方還約定,承租期間內發生違章事項導致車輛被交警部門扣押或無法通過年審的,承租方須承擔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并支付違約金。
在租賃期間,黃某駕駛承租車輛在外地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身亡。交警部門認為:“黃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涉案車輛僅購買了保額為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在保險公司向受害人家屬理賠后,黃某還向受害人家屬賠償了20余萬元。
由于發生交通事故,涉案車輛被扣押了1年多,解除扣押后,租車公司委托案外公司評估車輛的修復費用。此外,在車輛扣押及取回期間,租車公司支付了車輛停車費和拖車費。
租車公司隨后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支付車輛被扣押期間的停運費用7萬余元、違約金2萬余元、停車費和拖車費1萬余元、律師費3000元、車輛貶值損失1800余元等。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黃某支付租車公司訴請的車輛停運損失、停車費和拖車費、律師費的一半,合計4萬余元,駁回租車公司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車輛貶值損失的訴訟請求。租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
被告承擔一半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對于涉案費用的發生各自應該承擔多少過錯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對黃某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門已認定租車公司交付的涉案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黃某雖在《租車單》上簽名,但并不能排除租車公司對于交付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具有安全保障車輛的擔保義務。其次,租車公司以較高價格出租車輛獲得收益,但僅為存在安全隱患且提供給不特定的、駕駛經驗和技能參差不齊的人群使用的涉案車輛購買極低金額的商業三者險,致使受害人無法通過保險途徑獲得理賠。租車公司的行為有不當之處。
關于違約金問題,租車公司存在提供不合格車輛的情況,與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被扣押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黃某已承擔了50%的停運損失,租車公司再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有失公允,故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輛貶值損失問題,黃某為承租案涉車輛支付了“駕無憂”150元,但合同中沒有對“駕無憂”含義和作用進行解釋和說明,從普通人的認知標準來分析,該費用應用來購買車輛損失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及較大保險金額的商業三者險,但因案涉車輛投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額只有5萬元,導致黃某承擔了20余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額,這顯然不符合“駕無憂”應有的保障,且黃某已支付租車費和維修費合計7000余元,法院認為租車公司請求的車輛貶值損失對黃某來說有失公允,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令雙方對于車輛停運損失、停車費和拖車費、律師費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
法官提醒
對安全駕駛要打醒十二分精神
法官表示,租車公司面對的是不特定的人群,且標的車輛的權利瑕疵對于非專業人士而言難以識別,因而有義務確保車輛沒有安全隱患,并對風險采取可控措施。否則,即使租車公司對交通事故不知情,亦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當然,作為承租方,除了要審慎對待租賃合同及相關條款外,對安全駕駛也必須打醒十二分精神。
此外,租車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應對格式條款盡到提示及說明義務。承租人在租賃車輛時也應該仔細閱讀租車合同,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及附加服務。如果租車公司履行了相關義務,則承租人應對自己的選擇負責并承擔相應后果。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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